用人单位裁员时,以下人员应当优先留用:
1.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;
2.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:
3.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,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。
当然,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也并非尽善尽美。比如,在用人单位裁员时,应当优先留用的
人员中,其中有“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”,多长时间可以算做“较长
期限”?法律并未明定,或许在此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可以解决这个问题。
企业重整裁员,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?
企业依照《企业破产法》规定进行重整,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,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,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,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,可以裁减人员。在这种情况下裁减人员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
被裁减人员有哪些权利?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后,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,应当首先通知此前被裁减的人员,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。因此,对于被裁减人员来说,在用人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对外招聘时,有权首先获得单位通知,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录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