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,有关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,最主要的理论基础有这么几种,第一,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,公众也是其利益相关方,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,其中包括环境责任;第二,上市公司面临环境和管制风险,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直接需要,有必要担负环境责任;第三,在环境管制约束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,企业还将因为减少排放和保护环境而提升经营业绩。
第二,为了促进上市公司承担环境责任,除了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监督外,非常重要的一个手段就是公布其环境信息,一方面,这与上市公司经营的公开透明性有关,另一方面,信息公开可以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及业绩发挥信号机制的作用,有利于公众开展必要的监督。此外,在环境信息公开中,对同类型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和排名,这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倒逼机制,促使上市公司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不是“向底线竞争”,而是向更好的环境绩效发展。
第三,中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,2009年,环境保护部曾经下发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,其中规定,“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,发布年度环境报告;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,应发布临时环境报告。”但据了解,至今仍无下文,没有形成正式的法规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,上市公司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上仍然面临较大的挑战,尤其是高污染的行业及相关地区仍存在环境保护监管不力,执行不严的现象,以至于环境信息披露工作遇到较大的瓶颈。
第四,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后,有必要开展进一步的分析,尤其是其所利用的资源、排放的污染物究竟对环境造成了多大的影响,以及他们在利用环境资源上的效率,对此,我们建议在现有条件下开展环境影响和利用效率的评价,并通过排名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环境影响和利用效率进行对比研究,也就是在建立相应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评价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。